第68屆 研經會 第3講

第三講  超越文士的義(一)

──和睦﹑純正與忠貞──

 

有一位老弟兄,很熱衷的參予教會各樣聚會。有一天,他邀請我到醫院,為他病危的太太祈禱及傳福音,並表示她是心硬的,怎也不肯信耶穌,請我代為勸服她。去到醫院他太太的床邊後,我發覺他對太太的態度很冷淡,而他太太見到他,即別過臉避開與其正面接觸。其後他行出露台,很敬虔的,相信是為他太太信主而祈禱。當我嘗試與這位女仕傾談時,她似乎不太接受。突然,她的已婚女兒出現,見此情況不禁黯然,並自責自己也有家庭,故不能好好照顧母親。言談間更不斷埋怨,投訴其父如何輕忽其母的需要,對此深感不滿。當我再深入接觸這家庭時,發覺他女兒所言非虛。由於這弟兄從沒有好好對待太太,就算患病期間亦沒有照顧她,令她忿怒不已,以致對基督教信仰也很反感,甚至不肯信耶穌。一方面這弟兄似乎有他的義,他會禱告﹑返聚會;但另一方面他卻失了信仰的最核心,就是愛和憐憫。

 

弟兄姊妹,義有兩種。一種是表面﹑虛浮,或者應該說是模仿的義。但另一種是心靈深處進深的義。浮淺和深度是分別的,而主所賜給我們的義,是有深度,不是表面的,而是有生命﹑真實質素的義。我們要得着主所賜的義。

 

「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,我來不是要廢掉,乃是要成全。」(太五17)主耶穌來到,是要將律法帶到完全的地步,而不是當時的人以為耶穌來到是要將這些律法廢棄。律法和先知是代表全部《舊約》的總稱,律法和先知,以致《舊約》一切的信息﹑真理,但主耶穌來到絕對不是要將它們廢棄,而是要成全。「我 實在告訴你們,就是天地都廢去,律法的一點一畫也不能廢去,都要成全。」(18)神的道是永存的,縱使一小點﹑一小句也不會廢去。而神透過耶穌來成全這些律法,如何去成全呢?

 

1.透過《舊約》中的預言﹑預表──很多預言,預表,是與主耶穌救恩的事情有關的,到主耶穌基督來臨時,就完全成全。(西二17)告訴我們,過往的一切都是後來事情的影兒。《舊約》裏面很多預言,預表,都只是影兒,但形體卻是基督。當基督來到,一切都會在祂身上成全,是確定的了。

 

2.《舊約》中的一切道德教訓,都從基督耶穌身上活現在我們面前,這在《聖經》中有清楚記載。主耶穌來到,正正滿足了一切律法要求,讓律法完全彰顯 在祂身上。「祂既得以完全,就為凡順從祂的人成了永遠得救的根源。」(來五9)主耶穌成全了律法,因此我們可以放心,當我們信靠祂,順從祂的時候,我們就得到永遠的救恩;祂成為我們得救的根源。

 

耶穌基督來到世上已成全了一切律法要求,祂要帶領我們進到完全的律法裏面。祂要將律法成全在信靠祂的人身上,因此,經上記載主耶穌說,祂要成全律法,一點一劃都不會廢去。「所以無論何人廢掉這誡命中最小的一條,又教訓人這樣作,他在天國要稱為最小的。但無論何人遵行這誡命,又教訓人遵行,他在天國要稱為大的。」(太五19)原來《聖經》提到,在天國地位的大小,在乎兩個準則:

 

(1)自己有沒有遵行;

 

(2)有沒有教導別人遵行。

 

如果能夠兩樣都實踐的話,在天國就要被稱為大。但如果自己不遵行,甚至是最小的一條,又教導別人不用遵行,他在天國裏就是最小的。因此,無論是《新約》《舊約》以及耶穌基督的教訓,就是神給我們的吩咐﹑誡命,我們有沒有將之實踐於世上,決定了將來在天國地位的大小。

 

記得幾年前有一則電視新聞令我留下很深刻的印像。當中報導政府安排了一個宣傳戒煙的座談會,出席者包括官員﹑醫生﹑社工等;談到吸煙所帶來的種種禍害。中場有一段休息時間,其中一位講者不自覺的拿出一根香煙來抽,被記者影下來,並問他剛才不是宣傳要戒煙嗎?這位講者無奈地表示自己戒不掉。這是很大的 矛盾,能說不能做。《聖經》鼓勵我們,有關《聖經》所教導的,就是耶穌基督所成全律法的真義,我們不但自己要遵行,更要能教訓別人遵守,因這是神所悅納的。

 

然後,主耶穌進一步比較這兩種義。「我告訴你們,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(20)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是只着重外表的﹑字面的﹑模仿性的遵從。但主耶穌強調:我們應有所不同,就是要勝過法利賽人的義。記得小時候,每逢新年就會穿上一套小朋友的西裝,好不威風的在廳裏行來行去,儼如一個大人。那時以為有一種外在服裝,就等如有一種內在實況。這情況不單在兒童及少年人身上出現,成年人亦同樣會如此。當人們有一種外在義的表 達,就以為有內在實況。主耶穌告訴我們,若我們的義不勝過這些虛浮的義,就不能進天國,惟有生命經歷了改變﹑重生的人,他的生命才會產生一種力量,從心裏去行善。一個基督徒,當他信耶穌之後,可以靠着神的幫助﹑聖靈的工作,領受生命的改變,將義真正活出來。

 

「你們既因順從真理,潔淨了自己的心,以致愛弟兄沒有虛假,就當從心裏彼此切實相愛。」(彼前一22)當我們順從真理,成為基督徒後,神已經潔淨了 我們,我們可以真正地愛弟兄,而不是虛假的。因為聖靈給予我們能力,以致我們可以去愛。誠如經上說:「就當從心裏彼此切實相愛。」當你領受救恩之後,就將那種真實的義活出來,且可以放心﹑放膽的去作,不要滿足於表面、模仿、虛浮的義,這是《聖經》給予我們很重要的提醒。

 

我留意到弟兄姊妹作探訪工作,部分是出自一份真誠的關心,但亦有部分是喜於探訪過程中不斷作教導工作,完全沒有給予對方機會說話。他們口裏不停安慰人要信靠神,不要擔心,病很快就會好,然後說一些故事給他們聽;最後祈禱結束,卻讓人感受不到有真正的愛在其中。我們實在需要提高警覺,無論是為別人代禱,或作甚麼,我們要問自己是出自真正的愛,還是為了希望別人知道我們是很關心人才去作?我們不需要去審判別人,只要不斷問自己,有沒有一個從心底,切實真誠的愛?以致能將義,就是基督耶穌所賜給我們的義真正活出來,誠如經上說:「你們的義若不勝於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,斷不能進天國。」這兩種義不單是指程度上的分別,更是種類的分別。一種是表面﹑假的義,一種是真實的義。讓我們朝着真的義去追尋。

 

在(太五21-48),主耶穌提到一些很實際的例子。今日,讓我們思想其中三方面:

 

(一)論仇恨

 

「你們聽見有吩咐古人的話,說:『不可殺人』;又說,『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』。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向弟兄動怒的,難免受審判;凡罵弟兄是拉加的,難免公會的審斷。凡罵弟兄是魔利的,難免地獄的火。」(21-22)當時的文士和法利賽人,將「不可殺人」這誡命,限制於一些具體的殺人行為上。但主耶穌告訴他們,凡向人動怒的,都要面對審判。當然,文士所指的,是地上審判;而主耶穌所指的,是神的審判。地上的審判官不會知道你動怒,亦不會因此而審判你;但神知道我們內心的情況,祂要審判我們。

 

主耶穌將「殺人」這行動之前的一種忿怒情緒﹑思想,列入衪所鑒察的範圍當中。因為一個人不會無綠無故殺人的,之前一定會有忿怒的動機,引致他去殺人。而經上所指的忿怒,不是指義怒。而是指內心所充滿的一些報復﹑憎恨﹑苦毒的思想﹑情緒;都是神所要審判的。

 

《聖經》提到當時人們罵弟兄為「拉加」。拉加的意思,就是空洞。指人們的頭腦﹑思想是空洞的,沒有腦袋,不懂思想,是愚蠢的。此外﹑罵弟兄為「摩 利」,摩利代表那人是沒有用的,就好像垃圾一樣,是沒有價值的,這一種羞辱人的說話。無論他們罵弟兄為「拉加」或「摩利」,耶穌強調他們要面對地獄之火。 這實在給予我們何等大的提醒,讓我們要小心自己內心的狀況,同時亦要小心自己的言談。記得有一次應邀往講道,講道後弟兄姊妹發問題,其中一位弟兄表示,發 現團契中有一現像,就是人善被人欺,一些良善﹑易欺負的團友,往往成為被取笑的對象。反之,一些較惡的團友就沒有人敢去取笑他們。到底這現像是否對?不錯,有時互相取笑,是有其樂趣的,因代表彼此關係已去到某一地步。但有時很容易過了界線,開玩笑變成了一種羞辱,傷害了對方而不自知,令對方心裏產生不滿,忿恨;故我們要很小心。《聖經》告訴我們要相愛,但在這世代,很多時我們卻此相「瘀(廣東俚語,意即使人尷尬難堪,心中如受瘀傷)」。「瘀」別人的背後動機是甚麼?可能是由於內心有不快﹑憎恨,繼而透過一些美化了的言詞去傷害別人。人的話有時就好像一把刀,直刺人的心底。因此在主的心裏,衪清楚知道「殺人」不是單單一時衝動,而是基於內心的忿恨﹑苦毒﹑憎惡日積月累而成的,主告訴我們這些人要面對神的審問。

 

另一方面,主耶穌知道我們的軟弱,有時我們說話會無意中得罪了別人而不自知,故主提醒我們:「所以你在祭壇上獻禮物的時候,若想起弟兄向你懷怨,就把禮物留在壇前,先去同弟兄和好,然後來獻禮物。」(23-24)《聖經》提到當若我們曾用言語傷害別人,或不自覺令別人受傷害時,要先去向他求和好。就算在崇拜中獻禮物以先,記起曾得罪某人,在未完崇拜之前,要與這位弟兄和好,才回來將禮物獻上。有一間教會的兩位執事,彼此是同工的,一次因其中一人說了些話傷害對方,二人因此產生嫌隙,甚至互相不瞅不睬。直到有一日,得罪人的弟兄感到內心很不安,覺得應去請求對方原諒,最初有些掙扎,但最終亦鼓起了勇氣到那弟兄家中求和;而應門的正好是那弟兄。那時,站在門外的他啞口無言,後在聖靈的感動下,他表示特地前來向他道歉,對過去曾用說話令其難堪,受傷害而深感不安,並請其原諒他。那弟兄聽後感到很難過,並表示自己也有得罪﹑傷害對方的地方;於是兩個大男人就在門口抱頭而哭。當聽到他們互相認罪,彼此求寬恕,互相悔改的見證後,我很為他們感恩。知道他們所做的,是神所喜悅的。

 

人與人之間的關係,亦正正影響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,《聖經》指出:若我們不與人和好,神就未必會悅納我們所獻的禮物。其實,所指的不單是人與人﹑弟 兄與弟兄,更是夫妻間的關係,在(彼前三7)提到夫妻二人是一同承受生命之恩,因此提醒作丈夫,作妻子的要敬重配偶,不然,他﹑她與神的關係也會受到一定影響。惟有敬重配偶的人,他的禱告在神面前是沒有阻礙的。這是我們需要常常提醒自己的。

 

「你同告你的對頭還在路上,就趕緊與他和息,恐怕他把你送給審判官,審判官交付衙役,你就下在監裏了。我實在告訴你,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,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。」(太五25-26)《聖經》指出:當我們虧欠了人們金錢時,面對別人的控訴,我們要儘快與他們和解,免得受到審判,包括地上和面對神的審判。弟兄姊妹,如果在你們內心,記起你曾傷害某些朋友﹑弟兄﹑家人﹑妻子﹑丈夫,要求神幫助你,趕緊和他們和好,讓你與神之間的關係沒有難阻,這是《聖經》給予我們很重要的提醒。

 

(二)論姦淫

 

「你們聽見有話說:『不可姦淫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,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。」(27-28)《聖經》從一個姦淫行為,轉向內心姦淫,意味着一些人有時會有一些性的幻想,雖然沒有做出來,但在腦裏面不斷思想,幻想一些性的行為,並讓自己參予其中。《聖經》指出這些都是姦淫的罪,神律法的真義,是直指向人內心的純潔。對此,弟兄們或許會感到很為難,因為有時會無可避免地接觸到一些色情事物。不錯,我們不能避免見到一些邪淫的事 情,但誠如馬丁路得說:「你不能避免飛鳥飛過你頭頂,但你可以拒絕牠們在你頭上築巢。」當這些思想來到時,你可以拒絕它,雖然接獨到,但不要讓它築巢,不要在心裏面反覆思想﹑幻想。經上說幻想的姦淫亦是犯了姦淫。

 

《聖經》同時提出一個重心,就是人心的罪。內心的不義,是從眼目引發的。「若是你的右眼叫你跌倒,就剜出來丟掉,寧可失去百體中的一體,不叫全身丟在地獄裏。」(29)《聖經》清楚將它的嚴重性提出來,藉此提醒我們要嚴正注視此問題,且在某些情況下,為要救自己整個人就要犧牲某一部份。我舉一個事例:我有一位朋友在北美,他是一名醫生助手,有一次他獨自駕車往一偏僻地方垂釣,正當他沿着海灘的山坡,準備行落海邊之際,突然有一大石滾向他,將他的右腳壓着。他用盡力希望將腳抽出,可惜都徒勞,並感覺右腳似乎已經斷了。在此情況下,他極希望有人路經可助其解困。可惜一直至入黑亦沒有人經過,天氣開始轉寒,而晚上溫度甚至會降至零下幾度,但他只穿了很少衣服,加上位處偏僻,極可能會有野獸出現攻擊他;若不立即離開,他的性命一定保不住。故他當機立斷,憑着自己所擁有的醫學常識,在自己的魚具中,取出刀仔來,齊膝的將自己的腳切出來。然後用雙手爬上車,駕車到醫院求助。他雖然失去了一隻腳,卻能保存生命。弟兄姊妹,我要重申,不是鼓勵你們去宰割自己,而是《聖經》告訴我們:不要容許罪在你心裏面;有甚麼事情難阻着你,都要嚴肅地去面對。

 

面對罪的引誘﹑試探,你可以不作任何回應。面對邪淫,眼目所接觸到的試探,可清楚告訢他你雙目已死了。只要憑着信心,神就要救你脫離這一切試探。特別身處香港,四周充滿了情慾的試探,很多少年人落入這陷阱中,成年人包括你和我都要面對這些試探,我們需要祈禱,求神憐憫我們﹑保守我們,幫助我們去得勝這些試探。

 

(三)論休妻

 

「又有話,說:『人若休妻,就當給她休書。』只是我告訴你們,凡休妻的,若不是淫亂的緣故,就是叫她作淫婦了;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,也是犯姦淫了。」(31-32)今日,我不會很詳細研究離婚,但《聖經》很清楚告訴我們,當時的文士,在任何情況下,只要給予一份休書,就可以與妻子離婚;他們以為這樣做就能符合一切律法的規條。其實不然,誠如主耶穌回答法利賽人有關休妻的問題時說:「那起初造人的,是造男造女,並且說:『因此,人要離開父母,與妻子連合,二人成為一體』。」(太十九4-5)主耶穌的意思是說,婚姻是永久性的。神樂意﹑立意婚姻是永遠被建立,故此,基督徒要竭力保存﹑愛護婚姻,這是神所喜悅的。離婚,按《聖經》是神所不喜悅的,除了在特殊情況可考慮休妻,例如當配偶犯了嚴重的淫亂行為,破壞了生命之約的關係時,離婚是不算犯罪。但《聖經》強調這只是容許,而非必然。就像我認識的一位姊妹,她的丈夫有第三者,她雖然不能忍受,但卻不願與他離婚。後得到教會內弟兄姊妹的支持,為她不斷代禱﹑鼓勵和幫助她,使她能忍耐到底,並繼續去愛和照顧丈夫;最終他也回轉,回到太太身邊,兩人重新建立一個新的關係。《聖經》清楚的給予我們一個方向,而不僅是一些律法的規條,就是在神的心意裏面,衪希望婚姻是永久忠貞的。

 

弟兄姊妹,我剛才所提到的三方面,都教導我們要離開虛浮的事情,離開一些模仿式的義,而將神所賜給我們真正的義活出來,是有深度的義。相信大家都去過深圳「世界之窗」,裏面有很多模仿的建築物;以大峽谷為例,模仿得很神似,亦很偉大,但相對於美國的真實的大峽谷,那種雄偉﹑壯觀﹑巧奪天工,甚至深度,真實感等等,是完全不可比擬的。神要賜給我們的義,就是真實的大峽谷的義。你能夠將它活出來,只要你不滿足於一些虛浮﹑表面﹑模仿的義;而在你裏面的聖靈重生了你,使你裏面的新生命能將義活出來,主耶穌已完全了律法,只要你和我跟隨着衪,就可領受到完全的生命!


講員: 蕭壽華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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