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1屆 奮興會 第6講

第六講  明確的判斷 — 行為

經文: 哥林多前書 5:1-13

法利賽人雖有虔敬的禱告,但是耶穌說他們的動機是錯的,是要得人的稱讚。他們禱告是正確的行為,動機卻錯了。人未能看穿別人的心,就不要批評別人的動機;聖經告訴我們,耶穌能看透人的思想、心靈,而知道人的動機;故此,我們的主可以論斷法利賽人;可是你、我都不能。人可能有正確的行為,卻沒有正確的動機;反之,動機正確,也可能發生行為上的錯誤。例如彼得和外邦人同吃飯,遇見猶太人,就與外邦人隔開了。(加二12)聖經沒有說明他的動機,但很可能他的動機純正,想討神的喜悅;不過那次他的動機錯了,所以保羅指責他。無論動機如何,若行為錯誤,必須受指責。

 

本書第五章論及必須受指責的行為有二;第一,違背神的命令。第二,異端。(約二)約翰說明若有異端必須論斷、必須指責。

 

保羅在第五章譴責他們,因教會容忍罪惡,到了第六章,指責他們沒有容忍弟兄,彼此告狀。或者我們以為他前後矛盾。到底當指責或不當指責?我們必須明白,耶穌基督的身體──教會,有肢體,有如我們的身體不能容忍疾病。因此,第五章說教會不能容忍罪惡。人的身體必須竭力保護。第六章論及,如果弟兄姊妹到地方法庭求裁判,就像同一身體的肢體彼此對抗。有種壞血病,據醫生說此病乃因身體的組織互相攻擊所致,如果病源在體內,身體就漸趨死亡。本書第五和六章乃保羅所講的屬靈的壞血病;這樣的身體極需潔淨。

 

第五章可分為三個很短的段落:

 

(一)宣佈審判(1-2

 

保羅聽聞哥林多教會竟然有罪惡,立即宣佈審判;本來不應審判人的動機,但是這裏所說的另一回事,有人觸犯神的誡命,和繼母行淫。「不道德的事」(1)中譯「淫亂」,英譯「淫書」,這字眼代表人犯了神十誡中的第七誡。這樣的罪是神最憎惡的,在舊約律法,神早已宣佈禁止。(利十八8)羅馬的政治家非西路,在耶穌降生前百年已宣佈此行為屬於大罪,是亂倫。保羅痛心指出,就算非基督徒也不致犯這錯事。第2節說他們犯了罪還自高自大。自高自大是情慾上犯罪放縱的罪根;當然不是哥林多教會個個犯上亂倫的罪,乃是個別犯此罪,而教會卻容忍,雖是個別的人犯此罪;但是容忍罪惡滋長也是犯罪。神的誡命若有人破壞、違反就是犯罪。本章題的亂倫,不過是其中一例證而已。

 

(二)審判的目的(3-8

 

第一個目的「要拯救挽回犯罪者的靈魂。」3-5節這段經文,原文是一長句;保羅的話意即將犯罪者交給撒但,敗壞他的身體。保羅己經判斷這樣的人;(3)他毋須親自出面,不需要多的資料,也不必親眼見那犯罪者;他已經立了公義。聖經有很多真理。保羅此次立即判斷,多麼有趣!所羅門王曾提醒我們:「未曾聽完先回答的,便是他的愚昧和羞辱。」(箴十八13)保羅那次卻立即判斷,這裏告訴我們耽延於事不利;無論環境、動機如何,事情不能一錯再錯。保羅擬在聚會時當眾審判犯罪者。這是主在馬太十八章15-16節所教導的。主說,我們斥責犯罪者的最後階段,就是讓全教會的人來斥責犯罪者。(提前五20)這節聖經是信條中的部份。實令人吃驚!本書五章5節還說,這樣的肢體不但開除會籍,且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身體。耶穌教導我們禱告求神「不叫我們遇見試探,救我們脫離凶惡。」本章保羅曾說,求主保護他不叫他遇見試探。這種保護現在都藏起來了,保羅說,撒但可成為我們肉身疾病的原因,摧殘我們的肉體;(林後十二7)他說有時疾病和死亡乃神用以斥責犯罪者。(十一29-30)當然並非所有疾病都是犯罪的結果。當撒但攻擊時,牠的手法極其籠統;使你總覺得很不配,很受魔鬼斥責,迷糊而不安樂。但聖靈卻使人知罪,當聖靈提醒時,會立即知道聖靈指責何罪。當大衛的兒子死了,大衛確知兒子為何會死。(撒下十二14)當聖靈向你說話,你便知道聖靈所要的是甚麼;如果聖靈來,不能提醒我們的良知,就用疾病來懲治。保羅說:「把犯罪者交給撒但!」不但是指林前五章的一次,有時神也使用撒但作為責備的媒介;(提前一20)在耶穌基督的日子得拯救。(五5)其實保羅所關心的犯罪者最大的益處。

 

第二目的6-8要將犯罪者體內的疾病(罪惡)清除。我們剛才用壞血病作比方,如果教會之中、社會之中有人犯罪,為了教會、社會的益處,清除罪孽是應該的;罪在教會蔓延,影響整個身體。「因為斷定罪名,不立刻施刑,所以世人滿心作惡。」(傳八11)犯罪者良心越加剛硬、悠然自得、若無其事;以致教會其他成員更加混亂。例如離婚,如果不加論斷審判,犯罪者非常迷惘,第三章說他就不得賞賜,其他信徒就習以為常;因此教會便失去獨特性,社會團體對任何罪行都可容納。

 

保羅在書信中一再用「自誇」這字眼,並非說犯罪者自誇,乃說其中的人反引以為榮;保羅責備他們在此情形之下,絕無理由以屬靈的光景誇口。「酵已影響全團,」酵非指犯罪者,乃指罪惡,酵使人心麻醉,不受感動;使人與神隔開,又使其他罪惡的表現更有支持,使全社區屬靈的道德標準淪亡。保羅說要把酵清除,這裏所指是舊酵,是惡毒邪惡的酵。舊酵乃我們未接受耶穌為救主之前的本性。「無酵」意即無罪、聖潔;我們進到耶穌基督裏已成為更新無酵之團。第8節保羅並非教我們要守舊約的逾越節,「守這節」是用作比方,呼籲他們清除一切罪惡;因屬血氣者的生活行為如同發酵,如有罪惡必須從全團之中排除出去。

 

(三)審判的範圍(9-11

 

保羅指出三點指引:

 

第一點,個別的隔離,不與被教會斥責的犯罪者交通,甚至不同一起吃飯。

 

第二點,我們與犯罪者隔開,乃指犯罪而不肯悔改的基督徒。基督教是帶有使命的宗教,要竭力接觸未信主者;因為耶穌是稅吏與罪人的朋友。

 

第三點,神並無呼召我們審判非基督徒,因為那是神自己的工作;神乃是呼召我們的弟兄姊妹作出審判。

 

第一、保羅說明我們必須對教內人審判(12)我們沒理由在教會中好管是非,但起碼包括你所認識的弟兄姊妹,應比自己教會更加廣闊;比如你的同事對妻子不忠,他雖屬不同教會;但保羅說,基督的身體只有一個,不可以分門別類。

 

在美國,有位牧師是我要好的朋友,我們認識一個生活在罪惡中的人;有次我寫信給朋友說,你明知那人犯罪,為何不審判他,是否現在的神學思想改變了?他回信給我:「因為那人是別間教會的會友,且恐怕為此失去友誼。」這樣,豈非讓基督的身體混亂了嗎?假如做錯事恐受兄姊指責,就轉移另間教會,那麼,教會紀律就變成空洞的了。

 

第二、我們不向教外的非基督徒審判,因為對世人,我們不是當監察官而是當佈道者。所以第六章保羅說不為教外人審判,也不要把本教會的是非,帶到法庭讓教外人來審判;應在基督裏處理彼此的糾紛。

 

第三、有人說如果你要實行林前五章,就證明你沒有愛心和恩慈;但是保羅所說的,適得其反,目的在於「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。」(5末句)請注意!「敗壞」和「刑罰」是兩不相同的事;教會的紀律行動,是用以糾正並非處罰,處罰的目標能夠有公義。「更正」意即改正其原有錯誤的行為。當耶穌在十架上為我們受死,已經付上了刑罰,祂代替我們受刑罰;因此,眾弟兄姊妹交往之中就不再講刑罰的事了,刑罰的中心是公義。更正的中心是為了犯罪者的好處。基督徒的父母不是刑罰兒女,乃是更正兒女;論到刑罰,基督早已為我們的兒女付上了;因此,我們不過作更正的工夫,對於犯罪者我們應想辦法更正,這是希伯來書作者告訴我們的。(來十二5-8)如果你誤以為教會施紀律行動是沒有愛心的表現,這是離了聖經的說法。保羅說,一切的紀律行動要「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。」我不知道香港的教會如何說法,在美國教會中常強調我們要接納寬恕別人;甚至犯罪而不認罪者都給予寬容。有人說:「人非十全十美,耶穌在十架上都寬恕罪人,說他們所作的自己不知道。」這樣的思想實在失去問題的核心,問題的核心非在犯罪的個人,乃是他拒絕悔改又不肯補償,這樣情形如不予以紀律行動才算是沒有愛心。我們不肯牽涉介入是因為自私。

 

第四點觀察,第五章1節,保羅所指責的是發生於家庭的事。這段經文沒有說家庭成員可以豁免辦理,不能因犯罪者是家屬而看待有所不同。我朋友的女兒自稱為基督徒,但她生活敗壞,她的父親心靈破碎,竭力想挽回女兒。但她生活在罪惡中,始終不肯悔改;為父者無法可想,不得不忍痛脫離父女關係。很多基督徒指責這位父親,他們竟然沒有責備犯罪者,而指責為父者沒責備犯罪的女兒;批評他這樣對待女兒太沒有愛心。在今日鬆懈容忍的社會,如此事情我們將面對更多。讓我再提醒,這樣的愛心,原則上有沒有給犯罪者最大的好處?為父者責備兒女實是出於愛心;如果任憑兒女犯罪,最後反而害了他們。這樣的事情我們很容易混亂。

 

第五點觀察,如果我們不執行第五章的審判,我們等於給犯罪者同謀。犯罪應當悔改是信徒所必需的;我們每日都當在神前省察,犯罪而不肯悔改,實際上乃拒絕我們的主耶穌。看見犯罪的人不加以斥責,就等於與犯罪者的罪上有份。法律上有句名言「緘默等於犯罪。」明知罪案的真相而保持緘默就是於罪上有份。例如銀行職員看見有人偷竊卻不報告,在法律上應負責任。對犯罪者知情不報,幾乎是全世界任何國人的常態。除非用神的角度來看林前五章,否則你沒有違反這章聖經。作為耶穌基督的使者,必須承擔愛心,甚至要對立也在所不計;但必須以整體的利益為大前題。


講員: 韓力生牧師
傳譯: 陳黔開牧師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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